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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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一三七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判處以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一五六九號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一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法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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