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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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91號聲請人億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苗栗縣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相對人苗栗縣警察局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美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