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09號債權人福山學人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思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梁允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梁允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梁允誠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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