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25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聲請意旨謂家中幼子生活困難,須待其撫育照料等情,難認有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王瑜玲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