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進龍 被告甲○○
丙○○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簡字第344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吳幸娥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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