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117號聲請人台北縣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甲○○
臺北縣社會局板橋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中第七項第三行關於「交□遺贈物」之記載,應更正為「交付遺贈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翁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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