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7年度交附民字第18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2年度交易字第3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其審判,且本案因時效完成,業經本院於97年8月5日以97交易緝字第7號為免訴判決,經原告到庭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訟送,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高文崇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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