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625號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被告戊○○
丁○○己○○丙○○壬○○乙○○庚○○辛○○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戊○○、丁○○、己○○、丙○○、壬○○、乙○○、庚○○、辛○○、 張錐周楊美女 等十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戊○○、丁○○、己○○、丙○○、壬○○、乙○○、庚○○、辛○○等八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柒拾捌萬玖仟肆佰捌拾
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貳拾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被告為多數,請另以表格方式記載各被告占有起迄期間、不當得利請求期間、不當得利應返還數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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