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
號丙○○被告乙○○
樓之3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407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為97年度中交簡字第675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等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等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