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902號原告上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給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貳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