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6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
賴錫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所指附圖,應補正如本裁定之附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漏附原本之附圖,致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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