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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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9號
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兼代表人 呂文 評
選任辯護人 劉凡聖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民國110年12月10日修正公布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林怡伸
法官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