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208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易字第20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彭國良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15282號),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為丕書記官陳淑瓊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於民國97年1月3日上午7時25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鳳坑駐在所南堤因涉嫌持有毒品案件為警查獲,其為逃避刑責,竟基於偽造署押之接續犯意,冒用其妹「甲○○」之名應訊,並接續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之署押(含簽名及按捺指印),均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國家刑事偵查機關對於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復於97年6月8日下午2時4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與三民路路口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查獲,其為逃避刑責,另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冒用其妹「甲○○」之名應訊,並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文件上,偽造「甲○○」之署押(含簽名及按捺指印),均足以生損害於甲○○及國家刑事偵查機關對於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嗣為警查證刑案資料時發現有異,於97年6月9日通知其到場說明,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刑事庭法官劉為丕
書記官陳淑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偽造署押所附著之文書│偽造署押(簽名、指印)數量││號│││├─┼────────────────┼───────────────────┤│1│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豐分駐│偽造「甲○○」簽名2枚、指印8枚│││所97年1月3日調查筆錄││├─┼────────────────┼───────────────────┤│2│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偽造「甲○○」簽名2枚、指印2枚│├─┼────────────────┼───────────────────┤│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豐分駐│偽造「甲○○」簽名7枚、指印7枚│││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4│權利告知書│偽造「甲○○」簽名1枚、指印1枚│├─┼────────────────┼───────────────────┤│5│逮捕通知書(共2份)│偽造「甲○○」簽名共2枚、指印共2枚│├─┼────────────────┼───────────────────┤│6│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偽造「甲○○」簽名1枚│││1月3日訊問筆錄││├─┼────────────────┼───────────────────┤│7│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限制住居具│偽造「甲○○」簽名1枚、指印1枚│││結書││└─┴────────────────┴───────────────────┘附表二:
┌─┬────────────────┬───────────────────┐│編│偽造署押所附著之文書│偽造署押(簽名、指印)數量││號│││├─┼────────────────┼───────────────────┤│1│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隊97年6月8│偽造「甲○○」簽名1枚、指印1枚│││日第一次調查筆錄││├─┼────────────────┼───────────────────┤│2│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隊97年6月8│偽造「甲○○」簽名1枚、指印1枚│││日第二次調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