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宜蘭縣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典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附表編號1至4所示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3三罪,復經本院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予以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3三罪減刑後所處之刑,與附表編號4之罪所宣告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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