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20號上訴人即被告 聶何金栆 訴訟代理人 聶貞珍 被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周永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62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2,500元(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2,5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為25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