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92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判決法院欄關於「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趙雪瑛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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