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月1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國勝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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