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69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鳳蘭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參佰肆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玖佰
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