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42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9月14日下午5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蕭一弘
書記官 紀龍年
通 譯 簡淑芳
進行事件點呼後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玖萬貳仟伍佰陸拾陸元整,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 官紀龍年
法官蕭一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