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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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60號
原   告  林寶紜
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 律師
被   告  傅福來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無端持有原告所有之台中市○區○○○
段○○○○○○號之土地所有權狀及門牌號碼台中市○區○○○
路○○○號3樓房屋(台中市○區○○○段○○○○○○號)之建物
所有權狀(下稱系爭權狀),經原告向其催討返還權狀,仍
拒不交還,甚於民國107年9月6日寄發臺中法院郵局存證號
碼2435號之存證信函,偽稱原告同意將此系爭權狀作為借款
之擔保云云,惟原告並無意為任何人擔任借款之擔保人,亦
無意將系爭權狀作為擔保,被告占有原告之系爭權狀,更向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寄發函文,欲使不動產所有權人即原
告無法申請補發權狀,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767條及第17
9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返還坐落於台
中市○區○○○段○○○○○○號之土地所有權狀及門牌號碼台
中市○區○○○路○○○號3樓房屋(台中市○區○○○段○○○
○○○號)之建物所有權狀。
二、被告則以:
訴外人 林妍紓 於107年4月以前曾向被告借款,又於107年4月
3日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700,000元,嗣後又有資金
需求透過訴外人 林湘婷 請訴外人 傅嘉輝 向被告商洽借款,被
告向傅嘉輝表示,如要再借款,請林妍紓應就之前之借款提
供擔保,被告始願再借款。因此,林妍紓請原告幫忙,原告
同意後將系爭權狀傳給林妍紓,林妍紓於107年4月13日將系
爭權狀轉傳給傅嘉輝,另以電話向傅嘉輝表示,已獲得原告
同意提供系爭權狀作為借款之擔保,同時林妍紓亦告知林湘
婷,並要林湘婷及傅嘉輝返回台北之前,至原告住處拿取系
爭權狀交給被告,原告明確表達同意提供權狀給林妍紓作為
向被告借款之擔保,107年4月14日晚上,原告於自家住處將
系爭權狀交予林湘婷,再經由傅嘉輝交給被告。之後,林妍
紓再向被告借款,因之前之借款已有系爭權狀為擔保,被告
於107年4月26日匯款1,900,000元借予林妍紓。林妍紓迄今
未返還對被告所借之借款,被告自有權占有系爭權狀。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
行。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
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
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
,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
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旨參照)。次按民法第179條所指不
當得利係以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其成立
要件,故主張他人有不當得利者,應就他人有不當得利之事
實負舉證責任,如受利益人係因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
上原因,係指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1009號判決參照)。是原告既係依民法第184條、第767條
及第179條等規定,憑以請求被告應返還系爭權狀,其自應
就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要件確已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若其先不能舉證,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
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自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7年
度台上字第2734號判決參照)。
四、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原告同意,無端持有原告系爭權狀,經原
告向其催討返還權狀,仍拒不交還。惟,已為被告所否認。
經查,證人林湘婷在審理時證稱:「(問:與兩造有無親屬
受僱人或同居人關係?)答:原告是我姑姑,被告是我公公
。(問:原告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
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3樓房屋之建物所有權
狀,是何人交給妳的?)答:是原告本人交給我的。(問:
原告為何會把權狀交給妳?)答:在原告把權狀交給我的當
天下午或前一天,林妍紓有打電話告訴我,她已經和原告講
好了,叫我在傅嘉輝下班後,開車帶我到原告住處拿權狀。
(問:妳剛剛說「她已經和原告講好了」,是指什麼講好了
?)答:因為林妍紓一直向我公公即被告借錢,一直有資金
往來,都沒有任何抵押品,所以被告要求,如果要再借錢,
需要提供擔保品,所以林妍紓跟原告講好的事,應該就是指
林妍紓要向被告借錢,要拿原告的權狀做擔保品的事。(問
:這件事,妳有無與原告討論過,也就是原告拿權狀給被告
是要做擔保用的事?)答:是在拿權狀或前一天,地點在我
大里娘家,不是原告住處,有閒聊過這件事,所以原告知道
我要拿權狀的事。(問:妳去拿權狀,除了要供借款擔保的
事外,妳認為還有沒有其他的理由?)答:我確定原告知道
我去向她拿權狀,是她事前就知道要供林妍紓向被告借款的
擔保。因為我拿權狀當天或前一天,在我大里娘家,閒聊時
,我向原告說「妳確定要拿妳權狀,讓我姊姊即林妍紓向我
公公借錢嗎?」原告說「對啊,不然怎麼辦,每天下午都看
林妍紓跑三點半,都沒有時間陪她兒子」。(問:107年4月
間某日晚上,是何人約何人要拿權狀?)答:是我打電話給
原告,說我要過去跟妳拿權狀,地點在原告家警衛室外面。
(問:妳跟她講要拿權狀,原告有沒有感覺很奇怪?)答:
沒有。(問:原告把權狀交給妳時,有沒有說什麼?)答:
我有跟她說公公即被告也不一定,會收妳權狀,因為不確定
原告房子的價值,她就說她們家社區上個月才成交一戶,那
戶的坪數比她家小,就成交8,000,000,意思是告訴我,她
家價值不只8,000,000元。(問:原告把權狀交給妳之前,
有無表示她自己本身要借錢?)答:沒有。(問:所以原告
不是要以權狀為她自己本人借錢?)答:不是。(問:在LI
NE上面的英文名字為何?)答:PHOEBELIN。(問:提示LI
NE的對話紀錄,請問上面的PHOEBE是否為妳?)答:是。(
問:其上寫107年8月30日的對話紀錄,是妳與何人的對話?
)答:我與原告。(問:妳看其上內容,是否妳與原告的對
話紀錄?)答:是的。(問:原告跟妳要權狀,妳說「好」
?)答:是的。(問:後來妳在第三張改口說「因為她那次
用妳的權狀借了1,900,000元」,為何?)答:因為我問傅
嘉輝,為何被告不還權狀,傅嘉輝就說因為林妍紓有向被告
借錢。(問:妳剛剛一開始不是說原告把權狀交給妳,是為
了林妍紓向被告借錢的擔保,為何妳在LINE的對話紀錄,卻
說那時候才知道用原告的權狀擔保去借了1,900,000元?)
答:因為當時我知道拿權狀的原因是為了向被告借錢做質押
的,後來是因為我問傅嘉輝,如果林妍紓沒有借錢,為何不
將權狀還給原告,傅嘉輝就說林妍紓有借1,900,000元,後
來傅嘉輝又說要確認一下借多少錢。(問:如果確定要把權
狀當作是林妍紓向被告借錢做質押,為何妳剛剛的證詞說妳
公公不見得會收權狀?)答:因為我公公是臺北人,對台中
的房價不是很清楚,不知道房價,所以不見得會收權狀。(
問:當時沒有講好嗎?)答:當時沒有講好,後改口我不知
道有沒有講好。(問:前開LINE對話紀錄第三張,原告有說
「為什麼沒跟我說」,妳在第四張說「姑姑對不起」、第五
張原告說「當初只是借去看看,哪知妳公公扣住我的權狀要
幹嘛」,這與妳說一開始就是要做為借錢的擔保,是不一樣
的,妳如何解釋?)答:我說「姑姑對不起」是因為我真的
不知道林妍紓有向被告借錢,把親戚關係搞得很糟糕,我心
內疚,才會跟姑姑對不起。原告說「當初只是借去看看」這
句話很荒謬,如果是這樣那就拍照就好,為何要我把權狀轉
交給傅嘉輝,讓傅嘉輝拿給被告。(問:如果拍照就好,拿
權狀很荒謬,妳為何要做這個荒謬的事?)答:因為我受到
林妍紓的指示,叫我去跟原告拿權狀。(問:權狀不是要拿
給妳公公,為何跟林妍紓的指示有關?)答:因為林妍紓請
我到原告家拿權狀,才可以擔保她之後向被告的借款。(問
:當初原告在LINE說「當初只是借去看看,哪知妳公公扣住
我的權狀要幹嘛」,妳為何沒有否認?或是解釋這是要做擔
保?)答:我真的不知道事情為何會演變成這樣,我當時只
是知道權狀是為了做為借錢的擔保,我不知道有無借到錢,
也不知道借多少錢。(問:就妳所知,該擔保是要擔保之前
借的錢?或是擔保之後要借的錢?)答:我不知道。(問:
林妍紓是如何跟妳說的?)答:林妍紓說妳公公說要擔保品
,但我真的找不到,怎麼辦,我說妳還是要找找看,不然一
直借,沒有擔保品,我公公也不敢再借妳。過幾天林妍紓就
跟我說原告願意提供系爭權狀做為擔保品,讓我去借錢。」
;另證人傅嘉輝於審理時證述:「(問:與兩造有無親屬受
僱人或同居人關係?)答:原告是我太太的姑姑,被告是我
爸爸。(問:是何人把原告臺中市○區○○○段○○○○○○號
土地所有權狀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3樓房屋
之建物所有權狀交給你?是在何時?何處?)答:是107年4
月中旬左右,是我開車載我太太林湘婷到原告家樓下,是原
告親自交付給林湘婷,林湘婷再交給我。(問:被告拿到權
狀,是何人交給他的?)答:是我。(問:原告與被告間,
有無金錢往來?)答:沒有。(問:為何原告願將上開權狀
交給被告來收執?)答:因為林妍紓與被告有借貸的關係,
該次(4月3日)是第13次的借款行為,大概借約3,700,000
元左右,在這之前完全都沒有不動產擔保,被告要求因為已
經借第13次,希望有實質的東西做擔保,才願意再借。(問
:之後林妍紓是拿什麼當擔保?)答:林妍紓有傳原告的權
狀說要拿該權狀當擔保,因為林妍紓拿別人的權狀做擔保並
不是第一次,之前那一次拿她先生 何雲鵬 的權狀做擔保有還
錢。(問:你剛說林妍紓把原告的權狀LINE給你,有無保留
該紀錄?)答:有。開庭後,會將該紀錄送法院。(問:原
告為何把權狀交給被告?)答:她們要借錢的時候,都是先
跟林湘婷,林湘婷再跟我說,再由我向被告說,當天下班回
來,林湘婷跟我說要我載她去向原告拿權狀,說拿權狀,希
望我向被告問問看,還能不能再借錢,或做為擔保。(問:
拿了權狀之後,被告有無再借林妍紓款項?)答:有,借了
1,900,000元,時間是在107年4月26日。(問:上開權狀,
是否供被告做擔保,被告才會再借林妍紓1,900,000元?)
答:是的。(問:除了前開原因外,有無其他原因是原告將
原告交給被告?)答:沒有。(問:拿到權狀之後,被告有
無借款給林妍紓,你認為林湘婷知道的程度如何?)答:總
共借了14次,內容林湘婷都不太知道,因為我沒有跟她說。
(問:有關上開權狀做擔保的事,林妍紓有無向你或被告,
或請你向被告轉達,她已經徵得原告的同意?)答:有,是
跟我說,我再跟被告說。(問:你剛說被告再匯款1,900,00
0元給林妍紓,是在拿到權狀之後嗎?)答:是的。(問:
你或是被告或是林湘婷,有沒有擔任 伍強 金屬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的董監事?)答:我是監察人,林湘婷是股東,被告沒
有。(問:你們三位有無在公司擔任職務?)答:只有我,
是擔任副廠長。(問:上開1,900,000元借款,是匯到何處
?)答:是匯到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台企銀的帳戶
內。(問:這是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還是林
妍紓私人的借款?)答:這次林妍紓有說是伍強金屬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需求,她有擔保品,所以要再借。(問:你剛才
說拿到原告的權狀是為了擔保1,900,000元的借款?)答:
除了這1,900,000元,還有上一次的3,700,000元左右的借款
。(問:你剛才為何說是1,900,000元,沒有提到之前的3,
700,000元?)答:3,700,000元是4月3日借的,但當時沒有
擔保品,到了4月中旬,林妍紓傳了兩張權狀,說要再借,
我就問被告,是否還要再借,被告說要看有什麼需求,要講
清楚,因為已經借了那麼多次。要借這第14次,是因為公司
貸款利息繳不出來,要繳貸款,被告才願意再借這1,900,00
0元,且這1,900,000元有另外簽借據。(問:林妍紓有無在
LINE上面跟你說上開權狀,是為了擔保1,900,000元及3,700
,000元之借款?)答:沒有,我們不會在LINE上面講,我們
都是打電話說的。(問:你的意思是說有打電話說要擔保1,
900,000元及3,700,000元?)答:不是,是要擔保3,700,00
0元的借款,因為1,900,000元已經有簽借據了。(3,700,00
0元都已經借出去了,為何之後還要拿權狀做擔保?)因為
林妍紓每次都是很急著用,那次是因為被告一直跟林妍紓要
擔保品,所以林妍紓才去找擔保品過來,是為了要擔保那3,
700,000元。(問:是否被告直接跟林妍紓說要擔保3,700,0
00元?)答:不是,是林妍紓自己跟我說,我再把權狀拿給
被告。(問:3,700,000元是何時匯的?)答:是林妍紓指
定107年4月3日匯入伍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戶頭。(
問:如果是這樣,為何在LINE上不直接講清楚,要林妍紓提
供3,700,000元的擔保?)答:借錢的事在LINE上講不清楚
,而且林妍紓都是急著要用錢,都是打電話講的。(問:都
是過去的事情,而且金額這麼確定是3,700,000元,為何說
講不清楚?)答:被告的錢也是解約來的,匯款當時不清楚
能匯多少,是一筆一筆解約後,才加總起來,這些解約及匯
款紀錄,我都有手寫後LINE給林妍紓,林妍紓都知道。(問
:你或是林湘婷去跟原告拿權狀時,有無跟原告表示是做為
3,700,000元的擔保?)答:沒有談到話,當時拿了就走。
(問:林湘婷有無跟原告說,是為了3,700,000元的擔保?
)答:我沒有聽到,林湘婷沒有跟我說。(問:你有無跟林
湘婷說這是做為3,700,000元的擔保?)答:沒有,完全沒
有說。(問:提示107年9月8日被告給原告的存證信函,是
否知道這是被告發的?是何人寫的?內容為何?)答:是被
告發的,是請被告代理人律師寫的,內容大概知道。(問:
第二頁「林妍紓總計向本人借款3,448,000元」,「請 台端
以擔保人之立場,出面與本人洽談有關上開借款清償事宜」
,所謂的擔保人在第一頁有講到,是由你親自去原告住處取
得權狀做為借款的擔保,為何與你剛才所述不同?)答:是
我載林湘婷去拿的沒錯,至於借款金額3,448,000元是因為
林妍紓與被告有協議,1,000,000拿900,000元,所以換算借
款金額應為3,758,000元。這部分我都有LINE林妍紓。(問
:你在107年9月6日存證信函內是說3,448,000元?)答:那
是實際匯款金額。(問:剛剛所說的借款,林妍紓是否已經
還給被告?)答:兩筆都還沒有。」,由上證人林湘婷、證
人傅嘉輝之證述內容可知,林妍紓之前曾多次向被告陸續借
款約借3,700,000元,之後被告要林妍紓提供擔保,始願意
再借錢給林妍紓,所以林妍紓事前即有傳原告所有之系爭權
狀給傅嘉輝,並請證人林湘婷至原告住所拿系爭權狀,林妍
紓並跟傅嘉輝說要擔保3,700,000元,傅嘉輝再把系爭權狀
拿給被告,此部分亦有證人傅嘉輝提出之LINE截圖影本附卷
可稽(參本院卷第197頁至第201頁),應可採認為真實。綜
上足認,本件原告提供系爭權狀給被告是為擔保林妍紓向被
告之借款,被告持有系爭權狀即屬合法有據,即無侵權行為
,而原告亦未證明林妍紓已清償債務完畢,被告自無不當得
利可言。此外,原告就被告有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等要件事
實亦未能再舉證以實其說,其舉證既有未足,自應駁回原告
之請求。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爭點、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分別斟酌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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