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181號
原   告  劉自蘋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
       陳庭肅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惠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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