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東簡調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邱福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余錦盛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72,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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