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 竹東 簡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邱福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余錦盛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72,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