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桃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136號
原   告  黃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昭相呂招麟呂招平 間請求確認居住權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就門牌號碼桃園市
○○區○○○00號房屋有應有部分4分之1,並對被告請求確認居
住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475元
【計算式:以房屋稅籍證明書上載現值,按原告主張確認前開房
屋有居住權為據(78,800元+335,100元)×1/4=103,47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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