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201號
原   告  王惠娟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書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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