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簡字第201號
原 告 王惠娟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黃書桓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