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9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林咸亨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東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9,59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01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