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馬小字第一五號
原 告 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正哲
被 告 宜富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李恆愛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佰零參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三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