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顆粒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捌捌公克)及專供吸食毒品之吸食工具壹組,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顆粒一包及吸食工具一組,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發現顆粒中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餘淨重○˙○五八八公克)及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該鑑識中心(89)綱得字第11574號鑑驗通知書在卷足憑,均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光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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