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西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6年3月15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6年度除字第1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朋億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96年3月18日│8,190元│KLB0000000││││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