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0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乙○○○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具保釋放在案,茲該受刑人已逃匿,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並未在監在押,其戶籍地址亦未變動,其於執行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陳報受刑人之現住居所,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送達證書影本6紙、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附於96年度執聲沒字第67號執行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