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67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乙○○提起返還租賃房屋等訴訟,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60,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324元,扣除已繳裁判費費
1,000元後,尚欠27,32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