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補 充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344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
25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
公開宣示補充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漢章
書記官 林木村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仟壹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木村
法 官王漢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