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2669號
原 告 正全大理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對被告 陳正明 即昇級企業社提起給付票款訴訟,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4,564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之費率,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後,尚欠6,3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