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蘇明德 被告 張鎮崙
張雪靜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叁佰萬元(算式:
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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