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周綉娟 被告 裴大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原上易字第3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