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6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吳玉菁
被   告  施旭峰施明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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