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9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997號聲請人 黃信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毅皓┌──────────────────────────────────────────────┐│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9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000000-0│1│1000││├──┼───────────────┼──────────────┼───┼────┼───┤│0002│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000000-0│1│1000││├──┼───────────────┼──────────────┼───┼────┼───┤│0003│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000000-0│1│1000││├──┼───────────────┼──────────────┼───┼────┼───┤│0004│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000000-0│1│1000││├──┼───────────────┼──────────────┼───┼────┼───┤│0005│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000000-0│1│1000││├──┼───────────────┼──────────────┼───┼────┼───┤│0006│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D-000000-0│1│1000││├──┼───────────────┼──────────────┼───┼────┼───┤│0007│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SX-4296-6│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