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202號原告 丁瑞春
游玉勤 被告 柯明周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嘉交簡字第109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黃明展法官唐一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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