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20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20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基小字第200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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