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56號聲請人 林大維 相對人 鄧喜麗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鄧喜麗聲請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於民國98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云云。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另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參照)。經查:依聲請人所提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之記載,本件抵押權係擔保相對人鄧喜麗對於聲請人98年11月25日所立本票債務之清償,而非借款債務。聲請人雖提出相對人鄧喜麗所簽發之三紙本票,並陳明以寄發存證信函之日即99年11月15日為提示日,但仍未釋明是否提示本票。經本院於99年12月24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釋明是否向發票人鄧喜麗提示本票(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聲請人於99年12月29日具狀陳報聲請人曾前往相對人住處,但均未果,相對人避不見面等語,惟仍未補正釋明是否提示本票。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5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鹿草鄉│下潭││129-3│建│66.00│6分之1││├──┼───┼────┼──┼───┼─────┼─┼──────┼───────┼──────┤│002│嘉義縣│鹿草鄉│下潭││129-16│建│307.00│全部││└──┴───┴────┴──┴───┴─────┴─┴──────┴───────┴──────┘┌──────────────────────────────────────────────────────┐│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積│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位│││├──┼──┼────┼────┼────┼──┼──┼──┼──┼──┼─┼───┼────┼─┼──┼──┤│001│141│嘉義縣鹿│嘉義縣鹿│住家用鋼│115.│115.│74.9│││30│陽台、│陽台55.0│平│全部│││││草鄉光潭│草鄉下潭│筋混凝土│97│97│3│││6.│電梯樓│5、電梯│方││││││村下潭25│段129-16│造3層樓││││││87│梯間│樓梯間│公││││││4之1號│地號│││││││││4.31│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