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韋伶 相對人即債務人 歐芯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新台幣每萬元每日二十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本於借貸關係聲請對相對人歐芯羽發支付命令,因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歧異,本院乃於民國103年6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陳明實際借款金額,該裁定於103年6月11日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本院逕依書狀所載之請求原因即借款40萬元之事實,認請求標的逾借款範圍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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