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親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51號
原告甲○○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被告乙○○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在國外之真正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俐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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