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9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94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 毛重 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持有毒品數量不多,尚未施用,所生危害非鉅,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志憲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