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672號),
主文甲○○因竊盜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犯竊盜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