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7號原告 李春瑞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 王耀賢 律師被告澎湖縣望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澤民 訴訟代理人 楊婷婷 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二、被告應提出鄉公所出賣公有土地,應先經鄉民代表會同意之相關法令規定。
三、本院將依職權向臺中市太平地政事務所調取原告申請移轉登記及遭駁回之相關資料,並請地政事務所說明駁回原告申請之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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