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64號原告 林俊丞 被告 徐雯霞 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依其所提先、備之訴中,標的價額較高者核定之。而原告所提先位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臺中市○○區○○段○○○號建物及其附屬建物之交易價額核定之,即新臺幣5,250,000元,該項價額乃高於備位之訴標的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5,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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