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60號上訴人 林蔡金釵 住台南市○○區○○里00鄰○○000號
林佳春 住台南市○○區○○路0段00號 林碧慧 住台南市○○區○○里○○00號之88 林碧鳳 住台南市○○區○○里00鄰○○000號 林秀治 住同上 林秀穎 住台南市○○區○鎮里○○○路○○號 林秀容 住台南市○區○○街○○○巷○○號 林明月 住台南市○○區○○里00鄰○○0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飼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89,1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楊建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