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 吳柳春
陳春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美秀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路○○○村0號2樓」天花板修護至不漏水(原告訴之聲明係載:「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村0號3樓地板水管破裂告知後不修理,二樓之天花板修護至不漏水」;事實及理由則係記載:被告乃新北市○○區○○○○路○○○村0號3樓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因其房屋水管破裂導致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路○○○村0號2樓房屋天花板嚴重漏水,故依法請求被告修繕等語),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所指「修護至不漏水」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新北市○○區○○○○路○○○村0號2樓天花板修護至不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應提出估價單,載明修繕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