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小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小字第310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林博輝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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