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0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立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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