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0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榮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玖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拾壹萬零捌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6022號)緣相對人劉榮得於民國100年6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3年6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744元及費用2498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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